2025-04-18 00:36:48
二)超出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第三十二條貨主違反規(guī)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應當沒收非法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運輸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二)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第三十三條承運人違反規(guī)定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應當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一)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的;(二)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的;(三)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guī)定的。公安應當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四條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公安應當處1萬元罰款,并撤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南京駿飛科技的危險化學品信息化管理平臺,真的超實用!上海智能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規(guī)定行為的,**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違反**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guī)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款的規(guī)定處理。第七十六條未經**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化工企業(y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上海智能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南京駿飛科技危險化學品管控系統,為**管理增添保障。
二)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三)銷售、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guī)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備案銷售情況的;(四)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五)除個人合法購買**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六)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報告易制毒化學品年度經銷和庫存情況的。第三十七條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監(jiān)督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應當許可而不許可、不應當許可而濫許可,不依法受理備案,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共同做好危險化學品**監(jiān)管各項工作。完善*****生產委員會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危險化學品**突出問題,加強對相關單位履職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通報。(十五)健全執(zhí)法體系。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生產執(zhí)法體系。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原則上不設執(zhí)法隊伍,由內設機構承擔**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責任,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一般實行“局隊合一”體制。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qū)、旗)、危險化學品貯存量大的港區(qū),以及各類開發(fā)區(qū)特別是內設化工園區(qū)的開發(fā)區(qū),應強化危險化學品**生產監(jiān)管職責,落實落細監(jiān)管執(zhí)法責任,配齊配強專業(yè)執(zhí)法力量。具體由地方黨委和**研究確定,按程序審批。(十六)提升監(jiān)管效能。嚴把危險化學品監(jiān)管執(zhí)法人員進人關,進一步明確資格標準,嚴格考試考核,突出專業(yè)素質,擇優(yōu)錄用;可通過公務員聘任制方式選聘專業(yè)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生產相關專業(yè)學歷和實踐經驗的執(zhí)法人員數量不低于在職人員的75%。完善監(jiān)管執(zhí)法人員培訓制度,入職培訓不少于3個月,每年參加為期不少于2周的復訓。實行危險化學品重點縣(市、區(qū)、旗)監(jiān)管執(zhí)法人員到國有大型化工企業(yè)進行崗位實訓。深化“放管服”**,加強和規(guī)范事中事后監(jiān)管。南京駿飛科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信息化系統,值得信賴!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yè)場所設置相應的監(jiān)測、監(jiān)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并按照**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有關規(guī)定對**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yè)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tài)。第二十二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委托具備**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yè)的**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評價,提出**評價報告。**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將**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qū)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應當將**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管理部門備案。選危險化學品**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就看南京駿飛科技!上海危險化學品信息化管理軟件
選擇南京駿飛科技危險化學品管理平臺,開啟高效管理模式!上海智能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
自用一次性購買5公斤以下且年用量50公斤以下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1個月。對備案后1年內無違規(guī)行為的單位,可以發(fā)給多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有效期6個月。對個人購買的,只**一次使用有效的備案證明。第十條經營單位銷售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委托文書應當載明委托人與被委托人雙方情況、委托購買的品種、數量等事項。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前兩款規(guī)定的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類易制毒化學品;發(fā)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報告。經營單位在查驗購買方提供的許可證和身份證明時,對不能確定其真實性的,可以請當地公安協助核查。公安應當當場予以核查,對于不能當場核實的,應當于3日內將核查結果告知經營單位。第十一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經營單位銷售易制毒化學品時。還應當留存購買許可證或者購買備案證明以及購買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的復印件。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上海智能危險化學品信息管理系統